情侣恋爱期间,男方给女方的银行账户转款45万元,其后,双方感情发生了突变,分手时,男方欲追回钱款未果,一纸诉状,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女方告上法庭。近日,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驳回了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。 2017年间,小沈与梅子建立了稳定的恋爱关系,小沈觉得梅子与自己情投意和,为表达自己想进一步确定这段感情的诚意,私下里去了汽车4S店,支付定金10000元订购了一台车,准备送给梅子。并在《交款单》及《订车合同》里均以梅子的名义落款署名。 订车后,小沈将《交款单》及《订车合同》送予梅子,然而,梅子拒绝了买车,提议将购车款拿过来偿还自己一处房产的按揭贷款。小沈觉得只要梅子觉得满意,怎么处理这笔款都好,于是,同意梅子的建议,将购车款45万元转账给了梅子,并且在转账用途里备注说明“借款”。 其后,这一对情侣因感情发生危机而分手,小沈便向梅子主张要回这笔45万元的转款,梅子认为这笔款项是小沈赠予其的,不愿退回。小沈遂向法院起诉梅子,要求其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。 法院认为:小沈系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备注“借款”主张其与梅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,而梅子认为转账时备注“借款”是系小沈的单方意思表示,其本人并不知情,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已达成了借贷合意。现小沈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,然而,小沈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主张,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。案件宣判后,小沈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