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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一家庭教师多次猥亵强奸未成年女生 终审获刑12年半

2018-4-11 23:31| 发布者: 管理| 查看: 163| 评论: 0

摘要: 年薪人民币16万元的家庭教师邹明武,在辅导过程中多次强奸、猥亵未成年女学生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12年6个月。邹明武不服判决当庭表示上诉。记者11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最终法 ...

 年薪人民币16万元的家庭教师邹明武,在辅导过程中多次强奸、猥亵未成年女学生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12年6个月。邹明武不服判决当庭表示上诉。记者11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最终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今年40岁的邹明武曾在北京某中学任教时被评为“一级教师”“海淀区骨干教师”。

一审法院审理查明,邹明武是被害人小娜(化名,17岁,高二学生)的任课及家教老师,2016年3月至案发期间,邹明武利用给小娜辅导功课之机,多次以强行亲吻、抚摸、让被害人为其手淫等手段强制猥亵小娜,并多次强行与小娜发生性关系。

法院认为,邹明武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,也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小娜的任课及家教老师,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老师身份的便利,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,多次强奸、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。

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邹明武有期徒刑12年6个月,并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。邹明武认为,法院量刑过重,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。

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一审法庭当庭举证质证,足以证明邹明武的犯罪事实,且原审法院在对邹明武量刑时已考虑邹明武在2016年4月实施强奸行为时,因其自身原因未得逞等情节,在量刑时对其酌予从轻处罚。法院认为量刑适当,最终驳回其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(完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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